这场讨论真的要围绕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展开争论吗?现行第一款规定:“任何人当选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;任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的任期内担任总统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的,当选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一次。”[1]

该修正案禁止任何人两次以上当选美国总统。早在它获得批准之前,George Washington 和 Thomas Jefferson 都选择不竞选第三个任期,帮助确立了延续数代的两届传统。Franklin D. Roosevelt 打破了这一传统,于1940年当选第三届,并于1944年当选第四届。[2][3]

1947年3月21日,国会通过该修正案并提交各州批准。1951年2月27日,当时48个州中的36个批准后,程序完成。当时 Alaska 和 Hawaii 尚未成为州。达到所需州数后,该修正案成为宪法的一部分。[4]

Roosevelt 的第三和第四个任期引发了严重担忧:是否应允许任何总统无限期连任。这一现实促成了第二十二修正案的批准。今天若要废除或修改它,需要另一项宪法修正案。修正案可由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提出,或通过三分之二州议会要求召开的会议提出。无论哪种方式,随后都需四分之三的州批准,即50州中的38州。[5]

我们真的想废除第二十二修正案吗?我认为对任何在任总统来说,两届已经足够。也许如果国会不再如此短视,我们人民就能在国家面对的真正问题上拥有更多发言权。这不是关于某一个人或某一个政治时刻,而是关于过多权力是否应长期集中在一个职位上。